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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投标司法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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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投标司法解释  第1张

《招投标法》的发布和立法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。文章通过商标一名普通的大型仪器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践记住了《招投标法》宗旨和一组数字,深知和采用适当的评标办法,是保证项目招标成功的重要因素,而且招标开招过程中二次报价违反招标法。通过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业分析,警示招标人和参加招标的评委要自律并受到法律监督。

(一)《招投标法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发布,该法于2000年,月1日生效。

(二)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、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书。

(三)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,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,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。

(四)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自招标文件开始发生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,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。

(五)投标人少于三个的,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。

(六)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、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,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,其中技术、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。

(七)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,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。

(八)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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