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察机构、认真执行全总颁发的"三个监察条例"、积极协助和监察行政部门对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执行,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。
二、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、法令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,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教育。
三、发现违章指挥、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、职业危害、危及职工生命安全、可能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,有权代表职工向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,如无效、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停止操作,撤离危险现场。
四、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、分析和处理、协助查清事故原因,总结经验教训,采取防范措施,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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