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各项目的废旧物资,统一由库房回收,经厂长同意处理,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。
第二条库房接收的废旧物品、应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台账,电瓶、三元催化等大件应分别登记入库摆放整齐。
第三条库房设专人对废旧物资进行管理,对各部门交回、领用、销售的废旧物资分别建帐,逐笔登记。第四条库房处理废旧物资时,应对当时的市场行情进行摸底,不能低于市场价出售。大件废旧物资的回收处理时,应做好《废旧物资处理记录》。
第五条项目部应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鉴定,建立回收处理台帐,任何人无权处理废旧物资,一经发现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六条废旧物资出门必须经公司管理领导组签字。
第七条库房销售处理所收费用交项目财务部。
第八条各部门应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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